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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