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三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为义务植树造林提供必要保障。义务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权属单位负责提供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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