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林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和良种补贴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