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滩)育林。
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