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植树造林计划下达通知书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