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制度,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