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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