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