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