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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