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提高林业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