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