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