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