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