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