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