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使用林地额度和森林资源的总量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对征收、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