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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