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发展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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