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