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