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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