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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