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销采集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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