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