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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