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