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