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