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