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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