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进行主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