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
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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