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成份、民族习俗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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