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成份、民族习俗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