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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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
第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族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加快少数...
第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法...
第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工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需要,统筹研究解决少数...
第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
第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
第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
第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应当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宪法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有条件...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开展富有...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保障少数民族享受均等化基本公...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民族工作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组织社区各民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五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少数民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民族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可以申请设立民族村。设立民族村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少数民族人口的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或者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服务,不得以地...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学校、企业、养老机构等单位提供集体就餐的,可以设置清真餐厅或者...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受到尊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经济发展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特色...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机制,根据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给予资金扶持。
省...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民族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对民族乡的发展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民族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对口帮扶机制,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县...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学校和其他学校之间定期交流,鼓励优秀教师到民族学校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扶持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和体育项目...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少数民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五章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提供义务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族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使用对少数民族...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族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