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保障少数民族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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