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五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民族团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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