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民族工作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组织社区各民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活动,提高社区民族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