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感情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