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民族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民族乡的乡长,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