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少数民族人口的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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