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生活习俗等方面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劳动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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