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或者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出版物、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演出以及其他活动中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
广告、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展销展示、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有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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