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九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民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民族团结进步理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民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民族团结进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