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八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引导各民族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