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