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