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做好本辖区内的民族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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