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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