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