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工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需要,统筹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